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资讯】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郡:
根据中发[1999]12号、国办发[1999]33号和国办发[1999]66号等文件的规定,人民银行负责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工作,其证券业务由证券监管部门监管,财政部负责财务监督。为明确监管责任,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现就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主要对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接收、管理、评估、处置资产过程进行监管,监督资产管理公司是否合法合规地开展各种经营活动,是否公开、透明地进行资产处置,防范资产管理公司业务经营过程中的道德风险。
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比照《金融监管责任制》的规定权限负责对辖区内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进行监管,具体职责如下:
(一)对辖区内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监管工作进行组织、部署和指导。
(二)审核辖区内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的市场准入、退出,报总行审批;审批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更名、迁址等变更事项,审批和取消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报总行备案。
(三)监督辖区内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建立和完善内控机制,对其内控机制进行检查和证价。
(四)监管辖区内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是否按总公司授权的业务范围进行经营,并对办事处的资产处置及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五)按有关规定开展非现场监管,汇总辖区内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的各类非现场监管报表,按季上报总行;就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存在的重大问题或发生的异常情况,对其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
(六)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对辖区内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进行现场检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对有关违规机构和责任人作出处罚决定。
(七)及时分析、反映和上报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出现的重大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按照管理权限依法采取责令整改、罚款、取消责任人任职资格等措施。
(八)与辖区内的其他监管部门进行协调,对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经营中存在的人民银行监管职责以外的问题,向当地有关监管部门提出建议。
(九)总行授权的其他事项。
三、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可根据情况组织、部署及授权有关人民银行监管办和中心支行对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的监管。
四、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应加强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力量,尽快落实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岗位、人员和必要工作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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